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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公安厅、省经贸委等部门制定《贵州省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三)省乡镇企业局是全省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的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定点工作;督促、检查全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严格按照《烟花爆竹劳动安全技术规程》、《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等国家标准进行生产,保证产品安全质量;负责对全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人员组织培训、考核、发证及年度验证工作。
  (四)省供销社是全省烟花爆竹销售经营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烟花爆竹经营企业的资质,检查、督促烟花爆竹经营企业认真落实国家关于烟花爆竹销售、储存安全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督促经营企业完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在省公安厅配合下,审批烟花爆竹省外定点供货单位。
  (五)省质监局负责民爆器材《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受理和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查处工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组织烟花爆竹产品的安全质量检验。
  (六)贵州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煤矿许用爆破器材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七)省公安厅负责爆炸物品管理各环节的安全监督工作,指导全省公安机关按有关规定核(换)发《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贵州省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爆炸物品购买证》、《爆炸物品运输证》和爆炸物品从业人员安全作业证,审核大型爆破,拆除爆破工程。协调有关部门对爆炸物品生产、储存、运输、销售和使用各环节的安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和打击非法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爆炸物品的违法犯罪行为。
  (八)省监察厅对负有爆炸物品各环节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实施监察。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对爆炸物品从业单位进行安全检查时,发现事故隐患或违法违规行为,应当督促整改或及时依法查处。
  第五条 从事爆炸物品生产、储存、运输、销售和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必须保证本单位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规范的规定,对本单位爆炸物品的安全负责。
  第六条 从事爆炸物品生产、储存、运输、销售和使用的单位,要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安全技术规范,严防爆炸事故发生,严防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发生此类情况时,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
  第七条 生产、储存、运输、销售和使用爆炸物品的作业人员,上岗前必须接受主管部门的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了解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安全规范,熟悉爆炸物品的主要性能,掌握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经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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