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公安厅、省经贸委、
省监察厅、省国防科工办、省乡镇企业局、省供销社、
省质监局制定《贵州省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黔府办发[2003]8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由省公安厅、省经贸委、省监察厅、省国防科工办、省乡镇企业局、省供销社、省质监局制定的《贵州省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三年二月十四日
贵州省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省公安厅、省经贸委、省监察厅、省国防科工办、省乡镇企业局、
省供销社、省质监局、贵州煤矿安全监察局 2003年2月)
第一条 为严格管理民用爆炸物品(以下简称爆炸物品),规范爆炸物品安全监督管理的行为,落实安全监督管理责任,提高安全监督管理水平,有效预防爆炸案件、事故发生,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建设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爆炸物品包括民用爆破器材(以下简称民爆器材)和烟花爆竹两大类,其具体的管理范围和对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各有关部门,对爆炸物品生产、储存、运输、销售和使用各环节,负责安全监督管理并承担行业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爆炸物品的安全监督管理负领导责任。
(一)省经贸委对爆炸物品生产、储存、运输、销售和使用等环节的安全生产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二)省国防科工办负责全省民爆器材行业生产、经营行政管理工作,统一审核上报民爆器材生产企业的新建、改(扩)建和技术改造计划,组织对民爆器材生产线验收和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项目的鉴定及产品许可证考核,审查民爆器材销售企业资质,核发民爆器材销售企业证照,督促民爆器材生产、销售等企业建立健全和落实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