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治理向机动车辆
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实施意见的通知
(内政办字[2003]36号 2003年2月20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自治区减轻企业负担领导小组《关于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的实施意见
(自治区减轻企业负担领导小组 二00三年一月二十七日)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2]31号,以下简称《通知》,见《内蒙古政报》2002年第6期)和《
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国减负[2002]11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精神,把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工作推向深入,结合自治区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主要任务和实施步骤
(一)由自治区财政厅牵头,会同计委、减轻企业负担办公室、公安厅、交通厅等部门对涉及机动车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政府性基金、政府性集资、罚款和摊派项目进行全面清理,对不符合《通知》和《实施意见》规定的各种收费项目,要坚决予以取消。对符合规定的涉及机动车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政府性基金项目、政府性集资项目和罚款项目,要纳入《内蒙古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一并向社会公布。各盟市也要对涉及机动车辆的各种收费项目进行全面清理,凡属越权设置的涉及机动车辆的各种收费项目要一律取消。此项工作要在2003年3月底前完成。
(二)全面清理整顿公路和城市道路站点
各盟市要按照《通知》和《实施意见》要求,对本地区目前在公路和城市道路、桥梁、隧道上设置的收费站点进行全面清理整顿,对《通知》规定应予撤消的7种情况之一的收费站点,要一律取消,并限期拆除收费设施。对符合条件需保留的收费站点,要重新核定收费期限和收费标准,按规定重新办理审批手续。此项工作要在2003年5月底前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