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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

  (三)医疗卫生防疫机构对低保对象从事饮食服务等个体职业需要健康体检的,免收第一次体检费(证书工本费除外);婚前体检减免30%费用;在医院及社区卫生服务站(点)就诊,免收门诊挂号费,减免30%诊疗费和床位费。
  (四)城建部门对从事个体经营的,免收城镇道路临时占用维修管理费。
  (五)低保对象创办私营的企业,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价格鉴证中心、公证处、资产评估公司等中介服务机构,3年内免收资产评估、验资审计、信用评级、产权交易、公证、职业介绍、法律服务、价格评估鉴证等收费,从第4年起按最低标准减半收取。
  (六)低保对象从事个体经营和创办私营企业的,从申领《营业执照》之日起5年内免收其在经营期间涉及的工商、劳动、卫生、城建、环保、技术监督、公安等部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七)低保对象子女进幼儿园及入托时免收保育费、管理费;接受九年制义务教育期间,免收学杂费;接受普通高中、职业高中教育期间,属计划内录取的在读生,免收学杂费;接受中专、高等、高等职业教育期间,属全国、全区统一考试计划内录取的在读生,其学杂费、住宿费减半收取。
  (八)低保对象租用公有住房,其房屋租金标准,按国家和当地有关公有住房承租的优惠政策执行。

第九章 政府部门的监管

  第四十四条 各级民政部门负责辖区范围内城市低保工作的组织实施。公开城市低保政策、办事程序、保障对象和保障金发放情况,并建立公示制度,对本地的低保对象、资金发放、资金结余、人均补差水平等重要数据按月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四十五条 财政部门负责落实本年度城市低保资金,拨付本级安排和上级补助的保障资金,对保障资金使用、管理进行监督、检查,保证专款专用。
  第四十六条 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部门负责督促和检查各机关、企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职工工资(最低工资)、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及失业保险金的落实情况,确保各项社会保障待遇按时、足额发放到位。职业介绍、人才服务机构应为劳动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者办理求职登记,并对低保对象优先推荐就业。
  第四十七条 统计、价格主管部门负责配合民政部门做好本辖区内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调查、测算、制定、调整等各项工作。
  第四十八条 工商、税务、教育、卫生、土地房屋、市政管理等部门应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提供相应的优惠政策和相关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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