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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

  (二)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和调整当地城市低保标准;
  (三)协调有关部门,制定与城市低保有关的优惠政策;
  (四)编制低保年度资金需求计划及年终决算;
  (五)负责本地的低保信息网络和管理工作。
  第三十八条 街道办事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的低保服务机构负责以下工作:
  (一)低保待遇的初审;
  (二)低保资金的管理和发放;
  (三)低保对象的定期核查;
  (四)组织有劳动能力未就业的低保对象参加公益性劳动;
  (五)组织评议小组对申请人家庭收入和实际生活水平进行评估。
  第三十九条 社区居委会要确定专人负责受理居民申请,对申请人家庭收入进行调查、宣传低保政策,并及时公布低保对象名单,组织有劳动能力未就业的低保对象参加公益性劳动。
  第四十条 城市低保工作所需经费,由当地财政安排。
  第四十一条 各级低保工作部门应努力优化干部结构,加强低保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逐步推行低保管理工作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切实做好低保工作。同时,大力推进社区建设,开展便民利民社区服务、扶贫济困等社会互助活动。
  第四十二条 森工、农垦系统应尽快建立相应低保管理机构和低保服务中心,起草本系统实施城市低保工作细则、方案,制定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申请低保待遇的初审、审核、报旗县以上民政部门审批。

第八章 城市低保的配套制度

  第四十三条 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居民,凭盟市民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最低生活保障金额领取证》,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部门所属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对符合就业条件的低保对象,应优先为其介绍就业,并免收职业技术鉴定费、合同鉴证费、成交服务费、职业介绍服务费、档案寄存费、求职登记费、人事洽谈门票费、推荐人才成功费、再就业培训费。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低保对象,免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和个体工商户登记费及各种证书费;低保户创办个体私营企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免收开业注册登记费,IC卡费,税务部门免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对从事商品经营、劳务活动和进入集贸市场经营活动的,免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市场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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