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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六章 城市低保资金的管理

  第三十二条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所需资金,由各级财政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分级负担,以应保人数年所需资金的50%列支低保预算。每年年底前由各级民政部门根据本年度低保对象人数及经费执行情况,提出下一年度低保资金预算计划,按法定程序列入年度支出预算计划。执行中需要调整的,民政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编制预算调整方案,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三条 盟市、计划单列市和旗县民政部门根据同级财政部门核准的年度预算计划,在每月月底前,按照低保人数及补差金额编制出下一个月(季)实际发放低保金支出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由财政部门根据月(季)支出计划定期将低保资金拨付到民政部门开设的低保资金专户(委托由银行、邮局代发的地方直接划拨到银行或邮局),由民政部门按程序发放。民政部门应及时将低保资金下拨到所属街道办事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应在当月内发放到低保对象。
  第三十四条 街道办事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应对低保对象分户管理情况登记造册(含家庭人员、收入来源、领取低保金时间等),并根据家庭人员和家庭收入增减变化进行调整。旗县级民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分别设置低保资金明细帐;发放过程中,应使用统一印制的《 年 月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登记表》,以此作为财务记(入)帐的原始凭证。
  第三十五条 在年度低保资金发放过程中,各级民政部门要在每月月底前将城市低保资金使用情况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和上级民政部门。年度终结时,民政部门要及时编制低保资金年度决算表和决算编制说明,送财政部门审核。
  第三十六条 中央财政和自治区财政低保补助资金重点用于中直、区属企业和财政特别困难的地区。
  低保资金的结余部分,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结转下年度使用,统一列入下一年度低保资金支出预算计划,不得挪作它用。

第七章 城市低保工作机构与职能

  第三十七条 盟市和旗县两级民政部门低保行政管理机构负责以下工作:
  (一)起草本地区城市低保实施细则、方案,制定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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