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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二十五条 既有非农业户口、又有农业户口的混合户,由非农业户口成员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并出具农业户口成员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提供的其农业人口的收入证明,再根据双方总收入计算家庭人均收入,符合条件的,只对具有非农业户口人员实行最低生活保障。
  第二十六条 积极推行低保金社会化发放办法。由低保对象直接从银行或邮局领取低保金。低保金应按月发放,最长不得超过一个季度;按季度发放的地区必须将后两个月低保资金提前支付。对行动不便和年老多病的低保对象,街道办事处或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应委派专人将低保金按时送达。
  第二十七条 城市低保工作实行动态管理。低保对象在领取低保金的同时,应及时通过社区居委会向街道办事处或苏木乡镇人民政府申报家庭成员及收入变化情况;社区居委会、街道办事处和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要经常对低保对象的人口情况和家庭收入进行重新核实,根据核定情况办理延续、提高、降低或终止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手续。
  第二十八条 城市低保工作实现信息化管理。通过办公“电子化”、“数字化”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已建立低保工作信息管理系统的地区,应编制低保有关统计科目,承担低保统计数据的采集、整理工作,每月、每季、每年对各地的低保人数、资金发放数、人均补差额等有关数据进行统计汇总并逐级上报,监督低保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接受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查询。
  第二十九条 各级低保机构和社区居委会都应配备电脑设备,旗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应建立低保信息网络中心,街道和社区设立终端。
  第三十条 旗县级民政部门和街道办事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要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统计台帐和统计报表制度,分级对低保工作资料进行归类、建档、立卡,强化内部监督机制。
  第三十一条 森工、农垦系统实行行业性属地管理,由大兴安岭森工集团、农垦集团承担其职工的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由民政部门进行业务指导和工作监督。将中直、区属企业符合条件的贫困职工纳入低保范围。各系统要本着应保尽保、动态管理的原则,选择好试点,积极探索不同特点的低保管理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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