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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

  (一)由户主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户籍、收入状况等证明材料,填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表》;
  (二)远离城镇居住的大中型企业职工,由户主本人通过所在企业工会向街道办事处或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户籍、收入状况等证明材料,填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表》;
  (三)未设立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居民可直接向街道办事处或者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城市低保待遇,由街道办事处或苏木乡镇人民政府直接履行调查核实和报批程序。
  第二十条 城市低保对象的审核审批程序:
  (一)社区居委会或企业工会受理申请后,应对申请人家庭成员的户籍、收入状况进行调查取证,符合条件的,在社区或企业生活区的公共场所张榜公布,并将申请表和相关证明材料一并报送街道办事处或苏木乡镇人民政府;
  (二)街道办事处或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对社区居委会或企业工会报送的申请表和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社区居委会或企业工会张榜公布,街道办事处或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要及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表和相关材料报送旗县级民政部门;
  (三)旗县级民政部门对报的申请表和相关材料进行审批,认为符合条件的,必须在5天内办结审批手续,并经街道办事处或苏木乡镇人民政府书面通知社区居委会或企业工会张榜公布。
  (四)公布内容应包括户主姓名、共同生活家庭人口、补助金额,每次公告时间不得少于3天。确有异议的,有关部门应逐级重新审核。
  第二十一条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要积极配合社区居委会为本单位困难职工出具真实、准确的证明。社区居委会负责做好申请受理工作。

第五章 城市低保对象的管理

  第二十二条 申请对象家庭人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及公安部门制发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核定。户口已迁出的大、中专在校学生,纳入其家庭人口计算。
  第二十三条 保障对象在执行同一城市低保标准的旗县级辖区内迁移的,不再重新履行申请审批程序,由街道办事处或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办理保障待遇迁移手续;在执行不同城市低保标准的旗县辖区域内迁移或跨旗县迁移的,持旗县级民政部门的证明,到迁入地重新履行申请手续,管理审批机关可酌情简化审批程序。
  第二十四条 人户分离的困难家庭,应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在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申请人户口所在地与实际居住地街道办事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应加强联系和沟通,共同做好有关情况的核实工作。申请人居住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要协助做好调查取证工作,并向申请人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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