距法定退休年龄内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距法定退休年龄年限×现本人月工资额×养老费征收比例×12
经济补偿金的结余部分=一次性经济补偿金-距法定退休年龄内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
经济补偿金结余部分应分摊月数=经济补偿金结余部分÷(当地低保标准×家庭人口数)。
除养老保险外确需扣除的其它社会保险费,由各地按照上述原则办理。
第十五条 领取一次性住房拆迁补偿金后申请低保家庭收入的计算方法:
因城建、危改、拆迁一次性领取住房拆迁补偿费的人员,申请享受低保待遇时,购买住房后有结余的,其结余部分按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家庭人口计算可分摊的月数,在可分摊的月数内,该家庭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无结余金额的但符合低保条件的,可申请享受低保待遇。
计算结余金额时,应扣除各种渠道的借款。
第十六条 领取一次性农转非安置补偿金后申请低保家庭收入的计算方法:
因征地原因由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并领取一次性安置补助费的人员申请低保待遇时,已缴纳社会保险并无结余的,其安置补助费不计入家庭收入;有结余的,结余部分计入家庭收入,其结余部分按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家庭人口计算可分摊的月数,在可分摊的月数内,该家庭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
计算农转非家庭收入时,农村承包地尚未退出的,应将当年土地收入计家庭收入。
第十七条 领取一次性补偿费用人员,在可分摊月数内,因不可抗拒因素将一次性领取的经济事补偿费提前用完,生活确有困难的,可申请临时救济或申请城市低保待遇。
第十八条 赡养费、抚养费和扶养费的计算方法:
(一)有协议、裁决或判决的,按照协议、裁决或判决的数额计算;
(二)无协议、裁决或判决的,赡养、扶(抚)养义务人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视为无力提供赡养、扶(抚)养费;
(三)赡养、扶(抚)养义务人家庭人均月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的,超出部分按当地低保标准支付赡养、扶(抚)养费:
(四)实际支付赡养费、扶(抚)养费高于上述规定的,按实际支付额计算。
第四章 城市低保对象申请与审批程序
第十九条 城市低保对象的申请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