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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十条 核实家庭收入可采取下列办法进行:
  (一)直接深入到申请对象家庭进行调查,核实家庭收入情况和吃、穿、住、用等实际生活状况;
  (二)走访社区居民、到申请对象工作单位了解其家庭收入和实际生活情况;
  (三)发信函索取有关证明材料;
  (四)由社区对申请对象家庭的消费情况进行跟踪,及时了解其实际消费水平;
  (五)与劳动和社会保障、经贸、工会、工商、税务、银行等部门建立联系,了解掌握申请对象的家庭收入和实际生活水平变化情况;
  (六)对有隐形收入和家庭生活水平较高或能够自行维持家庭最低生活,而又无法核实其家庭收入的申请对象,可召开社区居民代表会议进行表决。
  第十一条 长期不在岗、也未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或进入“中心”期满已出“中心”,但目前仍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且未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员(离岗人员),按其实际收入进行计算。
  第十二条 就业年龄内的人员,未参加就业和没有其它收入,要按其实际收入计算,不能因其有劳动能力而计算虚拟收入。
  第十三条 在职职工和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以及领取失业保险金或养老保险金的人员,按照有关标准计算应得收入。
  上述人员在申请低保时,须持有所在企业和劳动保障或经贸部门证明,确定连续6个月以上未领到或未足额领到应得工资或最低工资、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失业保险金和离退休金,且今后不能再补发的“应得未得”人员,可以按照其实际领取数额计算家庭收入。属于长期未领到或未足额领到工资的职工,由其单位工会和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后,报当地经贸部门出具有关证明;属于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和退休人员,由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出具有关证明。
  第十四条 企业职工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后申请低保家庭收入的计算方法:
  对于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并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在其申请低保待遇时,其家庭收入应从一次性补偿中扣除自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至法定退休年龄期间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扣除后的余额按当地当年城市低保标准和家庭人口计算可分摊的月数,计完为止。在可分摊的月数内,其家庭成员不享受低保待遇;可分摊月数外,符合条件的可享受低保待遇。结余部分为负数或零的,一次性补偿金不应计入家庭收入。
  具体计算方法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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