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和生活不能自理的重残人员;已故的原工商业者配偶又无经济来源的。
第六条 差额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人员包括:
(一)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或失业救济期满仍未重新就业,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
(二)在职人员领取最低工资、下岗人员领取基本生活费、离退休人员领取离退休金、遗属领取生活困难补助后,其家庭人均月收入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
(三)无力参加社会保险,停工6个月以上,不能足额支付职工社会保险费用的企业职工,其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
(四)其他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享受城市低保待遇:
(一)拥有非维持家庭基本生活需要的汽车、摩托车、手机、空调、计算机等高档消费品及饲养宠物观赏的;
(二)有购买股票或其它投资行为的;
(三)出资安排子女借读、择校就读的;
(四)因赌博、吸毒等违法行为造成家庭生活水平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五)在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的人员,无正当理由两次拒绝就业介绍或不参加社区组织的公益性劳动的;
(六)经核查,存款数量无法明确或隐性收入无法核定,尽管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但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低保标准,经街道或社区评议委员会表决不应纳入的;
(七)其它不能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
第三章 城市低保对象家庭收入核实与计算
第八条 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全部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的总和,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一次性安置费、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离退休金、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养老金、失业救济金、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存款及利息、有价证券及红利、特许权使用收入、租(赁)收入、馈赠和继承收入、赡养费、扶(抚)养费、自谋职业收入和其它应计入家庭收入的,以及旗县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应当计入的其他收入。
上述家庭收入前3个月的平均额除以家庭共同生活成员数即为家庭月人均收入。
第九条 社区居委会受管理审批机关的委托,负责申请对象家庭收入的核实,街道办事处负责审 核,必要时审批管理机关和街道办事处可直接到申请对象家庭和有关单位进行核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