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系统政务信息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一)信息报送要点发布制度。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根据一段时期内的中心工作及重大工作部署,结合实际情况,不定期发布报送信息参考要点,供各地区、各部门搜集、报送信息时参考。
  (二)重要信息约稿制度。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视工作需要,通过信息约稿方式,向有关地区、部门和单位的约稿,各有关地区、部门和单位按要求及时上报。
  (三)信息采用情况通报制度。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每月对各盟市、厅局及信息直报点报送信息及信息采用情况进行通报;对连续两个月以上未报信息的单位,特别是对于必报信息漏报、迟报或扣压不报的,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予以通报批评。
  (四)信息报送审签制度。各地区、各部门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送的信息,必须经分管领导审核、签发;必要时,报请主要领导审核、签发。
  (五)上报信息考评制度。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对各地区、各部门向国务院办公厅和自治区人民政府上报信息及采用情况,按照统一的计分办法进行考评和奖励。
  (六)好信息评选制度。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每季度对所采用的信息进行分析,将其中对领导决策和指导工作具有重要参考价值的信息评为好信息,并对提供信息的单位和信息员予以表扬或奖励。
  (七)信息工作人员培训制度。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各地区、各部门信息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并建立调训制度,选调各地区、各部门的信息工作骨干到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信息处参与工作,进行培训。
  (八)信息工作会议制度。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不定期召开由各地区、各部门信息机构负责人及分管领导参加的信息工作会议或座谈会,通报情况,研究部署政务信息工作,交流经验。
  第十三条 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对政务信息工作的领导,切实把政务信息工作纳入议事日程,经常研究,定期检查,兑现奖惩。健全信息工作制度,充分发挥政务信息在各项工作中的辅助决策作用。
  第十四条 自治区领导在信息刊物上的批示,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交有关部门和单位办理,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有专人登记、办理、催办,并按时限要求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办理结果。
  第十五条 各地区、各部门要在政治上、工作上、生活上关心政务信息工作人员,应允许信息工作人员参加重要会议,阅读重要文件,参加调研,充分调动政务信息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