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政务信息工作人员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热爱政务信息工作,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作风正派,实事求是;
(二)熟悉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熟悉政府及部门的主要业务工作;
(三)掌握政务信息工作基本知识和工作技能,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能力、文字表达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能够熟练操作计算机;
(四)严格遵守党和国家的保密制度。
第八条 上报政务信息内容包括:
(一)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重要决策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本地区、本部门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基本情况和政务动态,工作中出现的带有倾向性、苗头性的问题;
(三)上级和本级领导的重要讲话、指示精神以及上级政府部门的重要工作思路、政策举措等;
(四)社会各界关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建议、对策、预测和重大研究成果;
(五)对本级政府决策和指导工作有参考借鉴价值的国内外重要信息;
(六)本地区、本部门管辖范围内发生的重大突发性事件、自然灾害等;
(七)重要的社会、经济、科教、体改及思想动态和群众生活中的热点、难点问题;
(八)上级政府要求报送的信息。
第九条 上报政务信息的质量要求:
(一)真实可靠,重大信息上报前应当核实;
(二)有喜报喜,有忧报忧,喜忧兼报,防止以偏概全;
(三)重大突发性事件必须在规定时限内上报,必要时连续上报;
(四)严格遵守党和国家的各项保密制度;
(五)主题鲜明,文题相符,用简练的文字和有代表性的数据反映事物的概貌和发展趋势;
(六)有情况、有分析、有预测、有建议,既有定性分析,又有定量分析。
第十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通过《每日要情》、《领导阅件》等信息载体,为自治区领导提供高质量的政务信息。各地区、各部门根据自身实际创办信息刊物,为本级领导提供信息服务。
第十一条 各地区、各部门要设立专门信息机构或指定专门的信息工作人员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送政务信息;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在保守秘密的前提下,确保信息渠道畅通。
第十二条 建立健全信息工作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