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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管理工作的意见

  三、深化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规范矿业权市场
  为加快建立和完善矿业权管理制度,各地要从实际出发,进一步深化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加大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力度。今后,凡可以用招标拍卖等有偿方式出让矿业权的,不再采用直接行政审批方式。要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市场,逐步打破探矿权、采矿权市场的地域界限和矿种界限,扩大招标、拍卖和挂牌范围,建立统一、有序、公平、透明的矿业权市场。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在依法对探矿权、采矿权进行管理的基础上,逐步加强探矿权、采矿权市场的培育和规范以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要结合实际,适时出台以竞争有偿方式出让矿业权的政策,推进和规范矿业权市场建设。
  四、坚持矿业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相结合,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统一的原则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按照“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建立矿山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加强监督管理,有效减少矿业活动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采矿的区域、规划的禁采区,特别是京津周边沙源治理项目区和其它生态脆弱地区,要禁止一切采矿活动。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矿山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和安全设计未经批准,水土保持方案、土地复垦方案、矿山地质灾害防治方案达不到要求的,不得颁发采矿许可证和审批矿山建设用地。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强矿山环境评价报告执行情况的检查落实,督促矿山企业按照环境评价要求做好矿山环境治理工作。各地区要结合本地实际,积极推行矿山复垦环境生态治理履约保证金制度,利用经济、法律等手段,提高矿山复垦率。要加强现有生产矿山的日常监督管理和环境监测工作,建立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示范区,走绿色矿业的道路。
  五、加强基层矿政管理,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进一步转变作风,增强服务意识,规范行政审批行为。严禁利用职权和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要严格按法定权限公开矿业权审批、登记、发证程序、办理时限和收费标准,采取内部集体会审制度,主动接受各方面的监督。要严格按规定收缴费用,不准随意改变收费标准或搭车收费。以廉洁高效的工作作风,树立依法行政的良好形象。
  六、加强矿产资源执法队伍建设,加大执法监察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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