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管理工作的意见
(内政字[2003]5号 2003年1月8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管理,正确处理矿业开发与生态环境建设和保护的关系,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治理整顿矿产资源管理秩序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85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采取有力措施,巩固矿业秩序治理整顿工作成果
近年来,全区各地采取有力措施,对辖区内矿产资源管理秩序集中进行治理整顿,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为全区矿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创造了良好环境。各级人民政府要将巩固和维护矿业秩序治理整顿工作成果,作为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的重要内容,切实抓好。国土资源、经贸、计划、环保、工商、公安、安全监察等部门,要分工协作、密切配合,按照《通知》精神对本地区矿产勘查开采活动进行全面检查,严厉打击无证勘查开采、越界开采、持勘查证进行非法开采、非法转让矿业权等违法行为,维护矿产勘查开采秩序;对乱采滥挖、浪费资源、破坏生态环境、布局不合理的矿山和小选矿厂,依法清理整顿,达不到要求的坚决关闭;对未按法定程序和权限,向不够条件申请者颁发的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要依法清理,对滥发许可证的单位和责任人依法进行严肃查处。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依据矿产资源规划、勘查方案、开采方案(或设计)对矿产资源勘查与开采活动进行全程监督,严厉打击非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活动,保护矿业权人的合法权益,从根本上改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投资环境,促进矿业经济的健康发展。
二、建立和完善矿产资源规划体系,发挥宏观调控作用
各级政府要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的通知》(内政字[2002]267号)精神,建立和完善矿产资源规划体系,运用规划手段对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进行有效宏观调控,保护和合理利用矿产资源。要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矿产资源准入条件、生态环境准入条件和规划准入条件,对矿业权申请人进行严格审查。不符合规划或勘查程度与资源储量未达到要求的勘查开采项目,不能颁发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不批准矿山建设用地。各盟市和矿产资源潜在经济价值较大的旗县,要组织有关部门加快辖区内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规划的编制工作,同时,做好大型矿区和矿产资源集中地区矿区总体规划的编制工作。各盟市和重点旗县在编制规划时要将生态环境建设重点区、沙源治理区和退耕还林还草项目区划定为禁采区或限采区。从2003年下半年开始,凡未完成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规划编制工作的盟市,暂停设置新的采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