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加大基础设施建设力度,形成布局合理的文化设施体系
合理调整布局,优化资源配置,有计划地改造一批现有的文化设施,新建一批现代化重点文化设施,逐步形成与现代化进程相适应的覆盖全省的文化设施体系。今后五年,成都的文化设施建设要在西部领先,其他区域中心城市重点建造2至3个重点文化设施;加快建设博物馆、陈列馆、广播电视中心等设施,把四川博物馆新馆工程、省图书馆新馆工程建设成国家一流的文化工程;积极筹建集科普、展教、娱乐为一体的省科技馆;抓好公共体育设施建设,建好全省国民体质监测网络和四川省体育活动中心,经济较发达的市(州)要具备举办省级综合性运动会的能力,经济较发达的县(市、区)达到“一场一池一房”标准,民族地区、贫困地区要达到一个田径场加一个标准化体育设施的普及型标准;旅游文化设施建设要不断完善,提高档次,丰富内涵。
四、保障措施
(十九)制定和完善文化经济政策
继续坚定地执行中央和地方已出台的增加教育、科技投入的有关政策。今后五年,各级政府的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依法加强各项教育税费的征收和管理,各级、各部门都不得截留和拖欠教育拨款。在农村税费改革中,要确保对义务教育的投入,保证中小学正常运转和教师工资的发放;要加大危房改造工作力度,改善办学条件。教育预算外收入应全部用于教育,地方不得“统筹”。对新建和扩建的学校用地,各级政府要减免有关配套费用。省和各市(州)科技三项费的增长要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大力培育有利于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资本市场,扩大融资和社会筹资渠道。
制定完善文化发展的投入政策。按照公共财政改革和文化事业发展的要求,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对文化事业的投入应与经常性财政支出增长基本同步。重点扶持博物馆、图书馆、科技馆、文化馆、档案馆等公益性单位,扶持体现国家水准和民族特色的重大文化项目和艺术院团,扶持省内重要的新闻媒体和社会科学研究机构,扶持重要文化遗产和民间优秀艺术的保护和挖掘,扶持民族地区和贫困地区的文化发展。鼓励社会资金投入、资助文化事业,多渠道、多形式增加投入。
继续贯彻落实国家支持文化发展的财税优惠政策。宣传文化事业单位和宣传文化部门与非宣传文化部门或外资合办的文化企业或经营单位,符合国家现行税法规定的,享受国家赋予的各项优惠政策。非宣传文化部门(含各种所有制单位及外资企业)和文化单位富余人员新办的文化企业或经营单位,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202号)有关规定的,可享受政策优惠。
制定完善文化市场准入政策。在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拓宽准入领域,鼓励社会、企业、个人、外资进入文化市场,在工商登记、项目审批、土地征用、税费减免及从业人员的职称评定、成果评奖等方面与国办单位享受同等待遇。注重奖励和表彰对促进我省文化产业发展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调动各方面参与西部文化强省建设的积极性。
制定完善文化产业发展用地政策。经政府认定的公益性文化设施建设,其用地由政府予以划拨,建设过程中的城市配套费、电力增容费等相关费用一般应予减免;对现有的基层文化设施用地,建设单位一律不得随意改变使用性质,挪作他用,因城乡建设确需改变文化设施用地或拆迁公共文化设施的,必须先按法定程序调整规划,规划调整的内容应包括对占用文化设施用地或拆除文化设施的补救方案,原则上做到先建后拆或建拆同时进行,重建的文化设施原则上不低于原有的规模;鼓励文化产业单位与乡镇联合,利用乡镇企业富裕和废弃的用地、用房兴办文化产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