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3年大中专毕业生和毕业研究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五、加强管理,规范毕业生就业秩序
  为了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各地各部门要按要求及时收集并向毕业生调配部门报送毕业生需求信息。省直和驻石中直单位接收毕业生,由省毕业生调配部门根据各单位的需求情况足额发放毕业生接收函。建立师范类毕业生就业需求信息报送制度,做好数据录入和分类汇总,确保信息真实有效。各市教育局要负责所辖县(市、区)师范类毕业生就业需求信息的征集、汇总、上报和发布工作。中省直有关单位及省外协作单位师范类毕业生需求信息直接报送省教育厅,按时报送需求信息者,视情况足额发给《中省直单位接收师范类毕业生就业指标卡》;逾期未报者,不补发指标卡,制定师范类毕业生就业方案时不予考虑。
  用人单位应根据岗位要求和毕业生资源情况合理确定接收毕业生的学历层次,不要过分追求高学历。除特殊岗位外,用人单位接收毕业生不得提出性别要求。用人单位到学校进行招聘活动,必须经学校毕业生就业部门同意,并服从学校有关安排和管理。招聘毕业生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和男女平等的原则。各学校要把毕业生就业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采取有效措施,最大限度地为毕业生就业提供帮助。对于用人单位未经学校同意或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秩序的各种招聘活动,学校有权制止。
  省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是代表省政府行使毕业生就业工作管理职能的领导机构,负责制定全省毕业生就业的方针、政策。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毕业生就业的各项规定,不得擅自出台不利于毕业生就业的文件和规定。
  毕业生就业方案(含调整方案)下发后,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执行,不得拒收或退回。否则,各级人事、劳动部门要按有关规定限制其补充其他人员。列入就业方案的毕业生,如出现违约问题,按有关规定处理。已落实就业单位并领取报到证的毕业生超过3个月不报到,按有关规定取消其按毕业生就业渠道就业的资格。各学校要对毕业生进行认真体检,对体检不合格的,按有关规定办理。对毕业生报到后不能坚持正常工作或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纠纷的,按在职人员有关规定处理。
  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是毕业生就业的重要凭证,各级毕业生调配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扣留、换发教育部和省统一印制的就业报到证。各地公安部门要凭省、自治区、直辖市毕业生调配部门签发的报到证和毕业生调配部门出具的落户通知书,为毕业生办理户口关系。要进一步放宽师范类毕业生就业落户规定,简化有关手续。在规定的择业期限内到中省直单位就业的毕业生,报到后凭《毕业证书》、省级毕业生调配部门签发的《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办理落户手续;到设区市属及其以下单位就业的毕业生,其《毕业生就业报到证》须到本市毕业生就业调配部门签证。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