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进一步加快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意见
(川办发[2002]41号 二00二年十二月十八日)
我省是中医药资源大省,中医药在保障全川人民健康、推动社会事业发展和经济建设等方面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为把我省建设成为中医药强省,现就进一步加快我省中医药事业的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进一步加强对中医药工作的领导,加快中医药事业发展步伐
江泽民同志指出,“中医药学是我国医学科学的特色,也是我国优秀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为中华文明的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而且对世界文明的进步产生了积极的影响。要正确处理好继承与发展的关系,推进中医药的现代化。中西医并重,共同发展,互为补充,可以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完善有效的医疗保健服务。”江泽民同志的重要讲话阐明了中医药事业的行动纲领,各级政府要认真贯彻执行中西医并重,发展中医药的方针,依照《
四川省中医条例》等法规,切实履行保护、扶持、发展中医药的政府职能,加强对中医药工作的领导,把发展中医药纳入国民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政府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分管领导要定期研究和听取中医药工作汇报,认真作好有关协调和督查工作,帮助解决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政府相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和配合中医药主管部门的工作,努力帮助解决中医药事业发展中的实际问题。进一步加强中医管理机构和管理队伍建设,加强中医药法规建设和政策研究,加强中压药市场准入及监管工作。
二、认真落实对中医药的扶持政策,为加快中医药事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物质条件
发展中医药是我国新时期卫生工作的三大战略重点之一,保护、扶持、发展中医药是党和政府一贯坚持的方针和政策。各级政府要按照《
四川省中医条例》等法规,认真落实对中医药的扶持政策,逐步改变中医机构基础差、底子薄的状况。逐年增加对中医事业的投入,每年中医事业经费的增长幅度不低于当年财政支出的增长幅度。有条件的地区要设立中医医疗、人才培养、中医药科学研究等重点建设资助项目。在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区域卫生规划、卫生经费投入和卫生资源配置等方面,要充分考虑中医药的特殊性并予以扶植。对政府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含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医疗机构),享受国家财政补贴,在税收方面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执行。对符合现行税法规定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各项税收。积极探索促进中医医疗机构健康发展的新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