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
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的通知
(川府发[2003]3号 二00二年一月二十日)
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
《行政处罚法》)确立的一项重要制度。
《行政处罚法》第
十六条规定,“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2002年8月22日下发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17号,以下简称《决定》)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内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为贯彻实施《决定》,结合我省乐山等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情况,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做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行政处罚法》确立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的目的,是要解决多头执法、多层执法、职责交叉、重复处罚、执法扰民和行政执法机构膨胀、执法效率低下等问题,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探索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行政管理体制和行政执法机制,提高行政执法的效率和水平,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从贯彻十六大精神,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做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认真贯彻执行
《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有关文件。
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是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途径之一,要把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与继续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有机地结合起来,大力精简机构、精简人员,转变政府职能,努力建立办事高效、运转协调、行为规范的行政管理体系。
二、加强对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组织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