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贷款银行把放贷回执函送区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后,如对借款人资格有异议的,区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应帮助申请人补办有关手续。
四、贴息补助申办程序
借款人贷款期满,按期还款并符合规定条件的,借款人可直接向贷款银行提出贷款贴息申请,并填写《自主创业专项贷款贴息申请表》(见附件2,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分A、B两类,具体申办程序如下:
(一)贴息对象或项目符合中央财政补贴条件的,由借款人持《申请表》A类表格并按以下条件向各承贷银行申请贴息:
1.中央财政对经办微利项目专项贷款业务的商业银行,按同期商业贷款利率,据实全额贴息,展期不贴息。微利项目是指借款人在社区、街道、工矿区从事的商业、餐饮和修理等个体经营项目,具体包括:家庭手工业、修理修配、图书借阅、旅店服务、餐饮服务、小饭店、小商品零售、搬家、钟点工、家庭清洁卫生服务、初级卫生保健服务、婴幼儿看护和教育服务、残疾儿童教育训练和寄托服务、养老服务、病人看护、幼儿和学生接送服务、洗染缝补、复印打字和理发。
2.本市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专项贷款贴息,由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总行(以下简称总行)向财政部申请办理结算事宜。每年年底开展专项贷款业务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本市经办行,要向财政部驻本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提交当年专项贷款贴息补助资金申请报告,并附享受专项贷款的借款人名单及专项贷款合同复印件、专项贷款发放凭单、当地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审核意见等凭证材料,经专员办审核后报总行汇总。财政部根据各总行专项贷款贴息申请报告和专员办审核结果,向各总行核拨专项贷款贴息资金。
3.其他商业银行的小额担保专项贷款贴息,由市财政部门向财政部申请办理结算事宜。每年年底,开展专项贷款业务的其他商业银行各县(市)经办行,由市分行汇总向市财政部门提交当年专项贷款贴息补助资金申请报告,并附享受专项贷款的失业人员名单及专项贷款合同复印件、专项贷款发放凭单、当地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审核意见等凭证材料,经专员办审核后,由本市财政部门汇总上报财政部。
(二)贴息对象或项目属地方财政贴补条件的,由借款人持《申请表》B类表格、贷款银行出具的还本付息证明、付息凭证等相关材料到区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办理贴息支付审核手续。符合贴息条件的,由市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将贴息资金从市促进就业专项资金帐户中划转到贴息申请人帐户内。
五、房地产抵押办理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