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保障局等部门
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办理自主创业专项贷款具体操作办法的通知
(甬政办发[2003]1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建委《下岗失业人员办理自主创业专项贷款具体操作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三年一月二十二日
下岗失业人员办理自主创业专项贷款具体操作办法
(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建委 二00三年一月)
为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关于设立专项贷款支持下岗失业人员自主创业的实施意见》(甬政发[2002]153号),明确办理下岗失业人员自主创业专项贷款(以下简称专项出具体操作办法):
一、对象及用途
专项贷款对象是指有劳动能力和创业愿望的下列人员:
(一)国有、城镇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包括改制前为国有、城镇集体企业职工的失业人员);
(二)国有、城镇集体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
(三)持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城镇其他失业人员。(上述三类人员以下统称借款人)
专项贷款是生产性贷款,专项用于借款人从事生产、经营、劳务等自主创业活动。
二、借款人资格认定
(一)借款人应持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宁波市城镇失业职工登记证》(其他失业人员还须提供《宁波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原件及复印件,向户口所在地街道(乡、镇)社会保障救助机构提出贷款资格认定申请,并填写《自主创业专项贷款人资格认定表》(见附件1,略)。
(二)街道(乡镇)社会保障救助机构应仔细核实借款人相关材料,通过社区居委会了解申请人的诚信程度,并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贷款人资格初审,报所在区就业管理服务机构。
(三)区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借款人资格认定工作,将相关材料返还借款人,并向其指明贷款银行。
三、办理程序
(一)借款人持区就业管理服务机构认定的相关材料和《自主创业专项贷款申请资格认定表》向指定的贷款银行提出专项贷款申请,同时按银行要求办理相关授信、抵押、担保等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