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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保障局等部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办理自主创业专项贷款具体操作办法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保障局等部门
 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办理自主创业专项贷款具体操作办法的通知
 (甬政办发[2003]1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建委《下岗失业人员办理自主创业专项贷款具体操作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三年一月二十二日

        下岗失业人员办理自主创业专项贷款具体操作办法
        (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建委 二00三年一月)

  为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关于设立专项贷款支持下岗失业人员自主创业的实施意见》(甬政发[2002]153号),明确办理下岗失业人员自主创业专项贷款(以下简称专项出具体操作办法):
  一、对象及用途
  专项贷款对象是指有劳动能力和创业愿望的下列人员:
  (一)国有、城镇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包括改制前为国有、城镇集体企业职工的失业人员);
  (二)国有、城镇集体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
  (三)持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城镇其他失业人员。(上述三类人员以下统称借款人)
  专项贷款是生产性贷款,专项用于借款人从事生产、经营、劳务等自主创业活动。
  二、借款人资格认定
  (一)借款人应持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宁波市城镇失业职工登记证》(其他失业人员还须提供《宁波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原件及复印件,向户口所在地街道(乡、镇)社会保障救助机构提出贷款资格认定申请,并填写《自主创业专项贷款人资格认定表》(见附件1,略)。
  (二)街道(乡镇)社会保障救助机构应仔细核实借款人相关材料,通过社区居委会了解申请人的诚信程度,并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贷款人资格初审,报所在区就业管理服务机构。
  (三)区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借款人资格认定工作,将相关材料返还借款人,并向其指明贷款银行。
  三、办理程序
  (一)借款人持区就业管理服务机构认定的相关材料和《自主创业专项贷款申请资格认定表》向指定的贷款银行提出专项贷款申请,同时按银行要求办理相关授信、抵押、担保等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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