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
关于调整市本级离休干部配偶和机关工作
人员子女医疗政策的意见的通知
(甬政办发[2003]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市本级离休干部配偶和机关工作人员子女医疗政策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二年一月八日
关于调整市本级离休干部配偶
和机关工作人员子女医疗政策的意见
(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
为进一步确保市本级离休干部配偶和机关工作人员子女医疗待遇,方便就医,统一政策,加强管理,现根据实际,对市本级离休干部配偶和机关工作人员子女医疗政策提出如下调整意见:
一、调整的范围和对象
(一)按照《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企业离休干部医疗费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市委办[1999]52号)规定参加本市企业离休医疗费统筹的红军和抗日战争时期的离休干部配偶(含遗孀,下同);
(二)按照《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市属事业单位和转体单位离休干部医疗费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甬党办[2001]34号)规定参加本市市属事业单位和转体单位离休干部医疗费统筹的红军和抗日战争时期的离休干部配偶(含遗孀,下同);
(三)参加市本级基本医疗保险并实行公务员医疗补助的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子女(以下统称机关工作人员子女),年龄在18周岁以下(含18周岁)且尚未就业。
二、调整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机关工作人员子女医疗费统筹的筹资标准
机关工作人员子女医疗费统筹的筹资标准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每年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上年统筹经费的开支情况会同市财政部门一年确定一次。
(二)关于用药范围
离休干部配偶、机关工作人员子女就医使用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执行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办法。
(三)关于诊疗项目及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
离休干部配偶、机关工作人员子女就医执行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