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省级机关各部门要按照政事分开的原则,从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出发,科学界定管理职能与服务职能,实行两个职能相互分离。后勤服务规划和监督职能由部门相关行政处室承担;保障机关办公和职工生活的劳务和技术服务(如机关大楼的物业管理、房改资金管理、机关食堂、幼儿园、浴室、文印、车辆管理、会务及接待服务等事务性职能),主要由后勤服务单位承担。
(十一)按照“精简、统一、效能和责权一致”的原则,积极稳妥地推进机关后勤服务改革,努力实现由机关办后勤向社会办后勤转变。后勤服务保障任务较重的省级机关部门应设置机关服务中心,承担服务保障任务;多个部门在同一地点办公和在相对集中地点办公的,各部门原则上不分设服务中心或服务单位;新组建并由省财政拨款的行政或事业单位,一律不设后勤服务机构,其后勤工作可引进社会化服务、委托社会专业化公司或其他机关服务中心承担。
(十二)机关服务中心是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政府机构改革要求组建的、具有事业单位法人资格的新型后勤服务组织。省级机关各部门应成立而尚未成立服务中心的,要尽快成立;已经成立服务中心的,要加快转换机制。各部门要理顺与中心的关系,明确服务中心的性质、任务、权利、义务、财务、资金管理等相关事项,给服务中心一定的优惠政策,扶持其健康发展。要鼓励服务中心积极向社会延伸服务,不断壮大实力,逐步走向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企业化管理。
(十三)改革机关后勤服务经费管理使用办法,建立服务费用结算制度。这是深化后勤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省级机关各部门要在认真调研、测算的基础上,积极稳妥地予以推进,逐步建立与中心的费用结算关系,签订服务合同,严格按合同支付费用。
(十四)机关后勤经济实体是社会第三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建立开放型的社会服务保障机制和后勤产业体系。省级机关各部门要加大后勤经济实体内部人事、用工、分配制度改革,大力推行干部聘用制和全员合同制,搞活内部分配,不断壮大经济实力。营利性的后勤服务机构要改制为独立法人企业,使其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法人实体和市场主体,逐步与社会服务体系接轨融合。
(十五)省级机关各部门要转变对后勤服务单位的管理方式,加强规划调控和管理监督,减少具体事务性管理,让服务单位在用人、用工、分配和经营上享有充分的自主权,调动服务单位干部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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