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政府
机关及其公务员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
(甬政办发[2003]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根据市政府《关于加强政府信用建设提升政府行为公信度的意见》(甬政发[2002]139号),现将《宁波市政府机关及其公务员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二年一月七日
宁波市政府机关及其公务员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信用宁波建设,规范政府机关及公务员的行为,提升政府行为公信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市政府《关于加强政府信用建设提升政府行为公信度的意见》(甬政发[2002]139号)及《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加强个人信用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甬党办[2002]54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及履行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管领导干部及市政府各部门所属的公务员的信用信息征集、披露、使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政府机关及其公务员的信用信息征集、披露、使用、管理限于政府机关及其公务员的违法违纪违规行为和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职责等方面的负面信息。
第四条 市监察局为市政府机关及其公务员信用信息的管理部门。各级政府机关要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充分协作。宁波市“96178”廉政投诉中心为征信机构,具体负责信用信息的征集和披露工作。
第五条 政府机关及其公务员的信用信息的征集、披露使用、管理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并依法保护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二章 信用信息的征集
第六条 信用信息的征集是指征信机构对政府机关及其公务员的信用信息进行采集、整合、储存,并形成信用信息库的活动。
第七条 信用信息的征集主要依靠信息提供单位提供和公民举报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