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由各市、县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建设(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核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省级价格、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目前仍按行政事业性收费性质管理垃圾处理费的,应创造条件,结合环卫体制改革,尽快向经营服务性收费转变。对垃圾处理费暂未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的,其收费仍按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管理,即: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由各市、县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建设(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核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省级价格、财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收费资金应缴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核定、调整生活垃圾处理费标准,要实行价格听证会制度。对城市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及低保对象,可实行收费减免政策。垃圾处理费的具体计收办法和收费减免办法由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二、提高垃圾无害化处理能力,促进垃圾处理的良性循环
生活垃圾处理要坚持“无害化、减量化、资源化”的原则,积极推进垃圾分类收集,鼓励废物回收和综合利用。生活垃圾处理应从源头抓起,逐步由垃圾收集企业负责社区、小区、居民住宅等源头的生活垃圾收集工作,避免多头管理,多头收费。
各地要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制定城市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和建设计划,处理设施的布局和规模要科学合理。城市稠密地区,可按市场化运作方式建设区域性处理设施。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要符合国家或有关部门颁发的产业政策、技术政策、建设标准和环境标准。要逐步关闭过渡性的垃圾简易处理设施,不断提高垃圾处理水平。
各地要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作用,拓宽投融资渠道,改善投融资环境,鼓励国内外企业,包括私营企业投资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行,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垃圾处理运行机制,解决当前垃圾处理能力不足和处理水平不高所造成的环境污染问题。
三、深化垃圾处理运行机制改革,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
改革垃圾处理体制,实行企业化管理。城市建设(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推动产业化发展、提高环卫行业生产力水平和服务质量的要求,实现政事分开、政企分开,建立起规范有序的垃圾处理经营市场,形成调控有力的管理体制和企业化经营的运行机制。切实改革经营管理方式,建立垃圾处理市场准入制度,通过公开招投标,择优选择有能力的企业(单位)承担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工作,并签订合同,明确责任和义务。逐步放开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市场,引入竞争机制,积极探索特许经营、承包经营、租赁经营等多种运营方式,不断降低建设和运营成本,提高管理效率。垃圾处理企业(单位)应转变经营管理体制,实现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企业化管理,切实保证垃圾处理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