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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等部门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等部门关于
 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
 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意见的通知
 (苏政办发[2003]13号 2003年1月31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省环保厅《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
              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意见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建设厅、
              省环保厅 二00二年十二月)

  为加快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步伐,提高垃圾处理质量,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计价格[2002]872号),结合我省实际,就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提出如下意见:
  一、全面实行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合理制定垃圾处理收费标准
  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人口在日常生活中产生或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生活垃圾需经过无害化处理才能避免对环境的污染,对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改善人居环境都具有重要意义。缴纳垃圾处理费是企业和居民对社会应当承担的义务,城镇范围内所有机关事业单位、部队、企业、个体经营者、社会团体、城市居民和暂住人口等,均应按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按照垃圾处理产业化的要求,环卫企业收取的生活垃圾处理费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其收费标准应按照补偿垃圾清扫收集、中转运输和处理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则核定,并区别不同情况,逐步到位。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成本主要包括运输工具费、材料费、动力费、维修费、设施设备折旧费、人工工资及福利费和税金等。
  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应本着简便、有效、易操作的原则,按不同的收费对象采取不同的计费方法,并按月计收。对城市居民,可按户数或居民人数为单位收取;对纳入城市暂住人口管理的居民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可以人为单位收取;对生产经营单位、商业网点可按营业面积收取;船舶、列车及飞机等交通工具,可按核定的载重吨位或座位收取;其它生产经营单位产生的生活垃圾,原则上以人为单位计收。具备条件的城市可按照生活垃圾量计收垃圾处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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