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快餐店、夜排档、早餐店管理
第二十四条 开设快餐店、夜排档、早餐店的企业和个体经营户,必须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涉及占用市政公用设施的,需征求城管部门的同意,并接受工商、卫生、城管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经营场所选址必须符合城管、卫生、环保等行政管理部门要求,不得有违章搭建、影响市容和交通、越门占道的现象。
第二十六条 销售的食品应当明码标价,并在消费者购买食品之前向其提供价目表,售出的食品必须价实量足。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的服务,其内容和费用应当符合与消费者的约定。
第二十七条 经营户应当文明经营,热情服务,不得强行拉客,不得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和危害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
第六章 餐饮业行业协会
第二十八条 餐饮业的经营者可自愿组成行业协会。餐饮协会由餐饮业的企业、个体经营户以及与餐饮业相关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单位组成。
第二十九条 行业协会以为会员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为宗旨,发挥政府和企业、企业与企业之间桥梁和纽带作用,推动全市餐饮业与时俱进,持续稳定发展。
第三十条 行业协会的主要工作:
(一)宣传贯彻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协助行业管理部门开展工作,组织技术培训,业务交流,制订或贯彻行规行约、质量规范、服务标准。
(二)反映经营者的意见、要求,维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抵制损害行业利益的违法行为。
(三)接受经营者委托,帮助协调经营者与各有关方面的关系,向经营者提供促进行业发展的服务。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一条 餐饮企业、个体经营户违反本办法规定,由工商、卫生、环保、城管、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行政管理有关部门因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重大责任事故或者其他重大损失的,由本级政府或行政监察部门对其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监督管理中失职、渎职或滥用职权的,由所在单位或有关机关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