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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府关于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优化配置土地资源的意见

  严格限制并规范征用农村集体土地的范围。除国家为公共利益需要依法对集体所有土地实行征用外,一般建设用地可以通过向集体购买、租赁等方式取得。对各类经营性项目用地,全面推行购买、土地入股和租赁使用办法,不得强行征地。对此,省国土资源厅要会同省有关部门,抓紧研究提出具体的实施办法,报省政府批准后执行。
  对依法征用的土地,要加强审批管理,严格报批程序,未经批准一律不得用地。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要依照法定标准进行土地和附着物补偿,全面推行征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和补偿登记的“二公告一登记”制度,确保补偿资金按时到位,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财产权和监督权。
  对征地补偿标准,要严格执行《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的规定,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逐步提高。切实加强对征地补偿安置经费发放、使用的监管,确保专款专用。土地补偿费支付给享有被征用土地所有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安排失地群众生活。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能从机动田中调整相当的土地给失地农民继续承包经营的,必须将不少于70%的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民。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支付给其所有者。安置补助费根据不同的安置途径处理;进行统一安置的,支付给负责安置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全部发放被安置人,由其自谋职业。土地被全部征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被撤销建制,实行“农转非”的,其征地费用全部用于原村组人员生产生活安置。对按规定支付给农民的安置、补偿费用,要全部落实到农民身上,严禁克扣、侵占、截留和挪作他用。
  结合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户籍制度改革,适应推进城镇化进程的要求,积极探索实行新的安置、补偿办法。如用安置补助费、土地补偿费等资金为老年安置对象购买养老保险,入股参与高速公路等有稳定经济效益的基础设施建设,以及保留部分集体土地建设用于出租的标准厂房和商铺等,用租金收入来保障失地农民的生活。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利用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土地有偿使用收入等经费,并从土地出让收益中安排部分资金,设立失地农民生活保障专项资金,妥善解决他们的生活保障问题,维护社会稳定。
  六、加快推进集体非农业建设用地使用制度改革
  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加快集体土地登记发证进度,理顺集体土地产权关系,保护农民的土地财产权。扩大集体非农建设用地使用制度改革试点范围,增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土地收益。在明晰产权、强化用途管制和严格控制总量的前提下,允许集体土地使用权进入有形土地市场进行交易,实行有偿、有限期流转,做到“两种产权、一个市场”,统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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