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建设用地指标置换政策。在大型工业项目向开发区集中、乡镇工业项目向乡镇工业小区集中、农民住宅向小城镇集中的过程中,对城镇规划区外建设用地转为农用地的,可以进行用地指标置换。
大力推行“城中村”改造。对大中城市建成区内的无地村庄,鼓励各类投资者参与开发改造。对“城中村”村民的补偿安置,参照城市拆迁办法实施。当地政府对“城中村”改造实行用地计划单列,在供地和相关税费征收上给予优惠,把“城中村”改建成为现代化文明社区。
加大村庄整理力度。按照发展小城镇、缩并自然村的要求,对农民建房实行统一规划,集中连片建设。鼓励建设农民公寓,实现社区化管理。对实施村庄、企业整体搬迁,集中到城镇、中心村和工业小区,其规划复垦新增耕地面积不少于新占耕地面积的,在规划实施期内由省安排相应建设用地周转指标,并免缴相关费用。结合户籍制度改革,鼓励进入城镇的农户将宅基地退还集体经济组织。农产退还宅基地的,通过集体经济组织有偿收回、当地政府给予复垦补偿等办法进行处置。具体操作办法,由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有关部门研究制订。
四、建立耕地占补平衡机制
认真贯彻实施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建立基本农田管护网络,落实基本农田的定位、定量和管理责任,实现分级动态管理和监督检查。建设项目确需占用基本农田的,用地单位须依法增缴40%的耕地开垦费,并由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划相应的基本农田。
严格实行建设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的,必须严格履行“占一补一”的法定义务,按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对按规定用于土地复垦开发整理的各项资金,要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开发,不得挤占挪用。搞好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库建设,加强项目管理,逐步实行建设占用耕地的先补后占。
加大土地复垦开发整理力度。抓紧编制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着重推进土地整理,加强对采煤塌陷地、矿山废弃地、废黄河滩地、旧村庄的复垦开发,适度开发沿海滩涂等未利用土地。积极推进土地复垦整理项目的规范化运作,实行“项目基地化、管理企业化、经营产业化”的经营模式。对农用地整理增加耕地折抵的建设用地指标,推行有偿调剂办法,以引导和鼓励各类投资主体开展农用土地整理。继续开展建设占用耕地的易地补充工作,由省统一组织和协调,将苏北、苏中地区的补充耕地指标有偿调剂到苏南地区,保障苏南地区的合理用地需求,促进苏北地区经济发展,实现全省耕地占补动态平衡。
五、切实改进和完善征地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