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主要依靠市场配置土地资源
全面推行土地有偿使用。抓紧制定《划拨用地目录》的实施细则,严格控制划拨供地范围。对新增建设用地,除《划拨用地目录》内的项目外,其他项目一律依法有偿使用土地。对现有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存量建设用地,要认真组织清理,尽快以出让或租赁等方式实行有偿使用。大力推行土地使用权公开交易制度。所有经营性用地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工业项目用地应主要采用招标、挂牌等方式出让,确需协议出让的,在地价评估基础上,由当地市、县(市)政府集体审核确定地价,且不得低于省政府公布的协议出让土地最低价,协议结果由同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显化土地资产,支持国有企业改革。对大中型国有企业,在非国有资本购买、兼并、参股时,经过审核批准,可以将划拨土地使用权评估作价,冲抵企业净负债,参与企业整体拍卖或兼并。转让土地所得收益,优先用于职工安置后,再按剩余部分的40%补交土地出让金。
强化政府对土地一级市场的调控。坚持统一征地和统一储备制度,不论是存量建设用地还是新增建设用地,包括经批准的各类开发区、工业小区等园区用地,都必须纳入所在城市用地范围,实行统一规划、统一供地、统一管理。对开发区、工业小区等园区土地,要合理规划、有序开发,提高土地利用集约度。积极开展城市土地经营,县(市)以上人民政府要从土地收益中安排不少于20%的资金,由政府国土管理部门统一进行土地征用、收购、储备,将土地调控权掌握在政府手中。
健全和规范土地市场。增强交易机构服务功能,按照公开、便利、周到的要求,提高土地市场服务水平。建立全省地价动态监测体系,对设区的市和部分县(市)地价水平动态变化情况定期进行监测,向社会公布城镇地价指数。完善土地市场监督机制,加强对市场交易行为的监督管理,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转让、租赁、抵押行为,建立起“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土地市场。
三、积极盘活存量建设用地
挖掘城镇存量建设用地潜力,盘活利用城镇闲置土地。对符合城市规划的闲置土地,要责令开发单位限期开工;对不符合城市规划又无力开发的闲置土地,应区别情况,采取无偿收回、有偿收回和土地托管的方式进行处置,并统一纳入政府土地储备库。为鼓励利用存量建设用地,对城镇规划区内使用存量建设用地的,免收农业重点开发建设资金;对原土地使用者已按规定缴纳过的基础设施配套费、水电增容费等,不再重复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