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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工商局关于宁波市中心城区户外广告设置意见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工商局关于
 宁波市中心城区户外广告设置意见的通知
 (甬政发[2002]160号)


海曙、江东、江北、鄞州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现将市上商局关于《宁波市中心城区户外广告设置意见》批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人民政府
                     二00二年十二月五日

           宁波市中心城区户外广告设置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对中心城区(包括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鄞州中心区、市科技园区,下同)户外广告的设置管理,实现户外广告设置管理的规范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实际,对中心城区户外广告的设置提出如下意见: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利用以下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设置户外广告的:
  1.交通指路牌;
  2.交通标志牌;
  3.交通信号设施;
  4.交通执勤岗位设施;
  5.人行道隔栏;
  6.人行天桥护栏;
  7.道路绿化隔离带护栏;
  8.道路、桥梁、隧道收费口防撞墙;
  9.其他交通安全设施或交通标志。
  (二)有下列情形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
  1.距离交通安全设施和交通标志10米范围之内的;
  2.距离除公交汽车候车亭外的公交站牌、路名牌、消防栓、邮筒、电话亭、出租汽车招牌等公用设施5米范围之内的;
  3.在工程管线、高压电力架空线安全运行范围之内的;
  4.距离人行天桥落地扶梯、过街地道、过江隧道、公路收费口和高架道路落地匝道等出入口10米范围内;
  5.距离城市道路、公路的停车线10米范围以内;
  6.其他影响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情形。
  (三)户外广告的设置有以下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以及损害市容市貌或者建筑形象的情形的:
  1.跨越城市道路、公路设置的;
  2.在透空围墙上设置的;
  3.在建筑物外墙、顶部设置实物广告的;
  4.在具有特色的建筑物及周围10米以内设置的;
  5.设置广告遮挡窗口;
  6.在有居住功能的建筑物外墙上设置霓虹灯、灯箱、电子显示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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