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工商局关于
宁波市中心城区户外广告设置意见的通知
(甬政发[2002]160号)
海曙、江东、江北、鄞州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现将市上商局关于《宁波市中心城区户外广告设置意见》批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人民政府
二00二年十二月五日
宁波市中心城区户外广告设置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对中心城区(包括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鄞州中心区、市科技园区,下同)户外广告的设置管理,实现户外广告设置管理的规范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实际,对中心城区户外广告的设置提出如下意见: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利用以下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设置户外广告的:
1.交通指路牌;
2.交通标志牌;
3.交通信号设施;
4.交通执勤岗位设施;
5.人行道隔栏;
6.人行天桥护栏;
7.道路绿化隔离带护栏;
8.道路、桥梁、隧道收费口防撞墙;
9.其他交通安全设施或交通标志。
(二)有下列情形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
1.距离交通安全设施和交通标志10米范围之内的;
2.距离除公交汽车候车亭外的公交站牌、路名牌、消防栓、邮筒、电话亭、出租汽车招牌等公用设施5米范围之内的;
3.在工程管线、高压电力架空线安全运行范围之内的;
4.距离人行天桥落地扶梯、过街地道、过江隧道、公路收费口和高架道路落地匝道等出入口10米范围内;
5.距离城市道路、公路的停车线10米范围以内;
6.其他影响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情形。
(三)户外广告的设置有以下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以及损害市容市貌或者建筑形象的情形的:
1.跨越城市道路、公路设置的;
2.在透空围墙上设置的;
3.在建筑物外墙、顶部设置实物广告的;
4.在具有特色的建筑物及周围10米以内设置的;
5.设置广告遮挡窗口;
6.在有居住功能的建筑物外墙上设置霓虹灯、灯箱、电子显示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