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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宁波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部分条款的决定

宁波市人民政府令
 (第110号)


  《关于修改<宁波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部分条款的决定》已经2002年12月26日市人民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1月20日起施行。

                        市长 金德水
                       二00三年一月八日

         关于修改《宁波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
           实施细则》部分条款的决定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宁波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一条修改为:“被拆迁人、符合安置条件的承租人在市区内自行选购安置用房的,安置用房的价格由被拆迁人、符合安置条件的承租人与房屋出售方(含商品房预售方,下同)在商品房销售合同或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约定的价格超过被拆迁房屋拆迁补偿金额的,超过部分由被拆迁人、符合安置条件的承租人自行承担。”
  二、第十四条第三款修改为:“市区房屋拆迁补偿评估基准价确定后应当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在每年3月底前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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