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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11部门《关于甘肃省“十五”期间扫除文盲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对照全国第五次人口普查的有关数据,在已经实现扫除青壮年文盲的58个县(市、区)中,青壮年非文盲率95%以上的县(市、区),要不断巩固提高扫盲工作的成果,全面扫除有学习能力的青年(15—24周岁)文盲,使青壮年非文盲率继续保持在95%以上,要积极探索功能性扫盲教育和多种形式的继续教育途径和方法,使青壮年脱盲人员普遍接受继续教育;青壮年文盲率在95%以下的县(市、区),要引起高度重视,在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由教育局组织力量,调查研究,分析非文盲率下滑的原因,以乡(镇)为单位,制订切实可行的巩固提高、防止复盲和扫除剩余文盲的规划,以扩大扫盲效果,确保2005年前将青壮年非文盲率恢复到95%以上。
  三、工作措施
  (一)明确职责,建立责任制。扫盲任务的落实和完成主要责任在县、乡两级,县、乡两级政府的主要负责人是扫盲工作第一责任人。县、乡党委、政府要把扫盲工作与本县、乡提高人口素质,发展农业生产,改善群众生活等工作结合起来。以县规划,按乡推进。实行政府、教育部门“双线”承包责任制,把扫盲任务列为县、乡两级政府负责人的职责,作为考核工作成绩的一项重要内容。村民委员会要积极、主动地配合学校,负责动员、组织文盲参加脱盲学习,真正把学习任务落实到人。
  (二)核清底数,完善档案。要把县、乡、学校三级扫盲档案作为扫盲的基础性工作、扫盲过程的重要环节和检查验收的重要依据,不断予以健全和完善。未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的县(市)和已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但出现滑坡的县(市、区),要根据全国第五次人口普查的有关数据,以行政村或居委会为单位,核清文盲底数。加强对新生文盲、复盲、迁移性文盲的监测、登记,不断补充完善扫盲档案的内容,及时、准确地反映文盲数字及扫盲学习状况,建立扫盲工作动态管理机制。
  县、乡、校三级扫盲档案分别建在县教育局、乡中心学校和承担扫盲任务的小学。
  (三)配备扫盲专职人员。机构改革后,未设成人教育管理机构的地、县教育行政部门,要在基础教育科、股确定专人负责扫盲工作,并尽快熟悉情况,将扫盲工作开展起来。县(市、区)要为每个乡(镇)配备一名扫盲专干,编制划入乡(镇)中心小学,负责全乡(镇)的扫盲教育工作。
  (四)设立扫盲专项经费。省、市(州、地)、县(市、区)各级人民政府视自身财力状况设立扫盲专项经费,用于开展扫盲工作。
  (五)承担扫盲任务是农村中小学的工作任务之一。有扫盲任务的地方,县教育局要将扫盲任务下达到学校。学校要在教学计划中安排扫盲,在乡(镇)政府、村委会的配合下举办扫盲学习班,并负责扫盲档案的建立和保存。教师承担扫盲教学任务要记入工作量,超过工作量的给予课时补贴。教师在扫盲工作中的成绩作为职称评定、考核晋级、评选先进的依据。在校学生的社会实践活动内容中要安排扫盲。市(州、地)、县(市、区)要从扫盲专项经费中对承担扫盲任务的农村中小学校和成人学校给以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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