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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全国防治非典型肺炎指挥部关于加强对过氧乙酸等危险化学品及消毒剂监督管理文件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全国防治非典型肺炎指挥部
 关于加强对过氧乙酸等危险化学品及消毒剂监督管理文件的通知
 (京政办发[2003]2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现将《全国防治非典型肺炎指挥部关于加强对过氧乙酸等危险化学品及消毒剂监督管理的紧急通知》(以下简称《紧急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紧急通知》要求,切实做好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工作。要通过各种媒体向全社会广泛宣传生产、储存、经营、运输和使用过氧乙酸等危险化学品及消毒剂的安全基本知识和应急处理常识。市经委、市商委、市卫生局、市环保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部门要对过氧乙酸等危险化学品及消毒剂生产、经营、使用等单位进行全面检查,严格加强监督管理。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3年5月21日

        全国防治非典型肺炎指挥部关于加强对过氧乙酸
         等危险化学品及消毒剂监督管理的紧急通知
                (第七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在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中,各地大量使用过氧乙酸、含氯化合物等危险化学品。由于过氧乙酸等危险化学品多具有爆炸性、燃烧性、氧化性、腐蚀性和毒性,近期,由于使用不当、监管不力,相继在北京、上海、南京、沈阳、昆明、哈尔滨等地发生了火灾、爆炸、容器破裂事故,造成了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为严防类似事故的发生,确保防治工作顺利进行,现将有关问题紧急通知如下:
  一、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过氧乙酸》(GB19104-2003)、《过氧乙酸包装要求》(GB19105-2003)等国家标准要求,对过氧乙酸等危险化学品及消毒剂生产、经营、使用等单位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并严格加强监督管理,切实做好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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