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依法保护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政府行政部门和司法部门不得在法律、行政法规之外设置针对非公有制经济的前置条件,不得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之外收取其他费用,不得以任何借口和名目对非公有制经济乱罚款、乱摊派。要支持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个人运用法律捍卫自己的权益,拒绝不合法的收费、罚款和摊派。有关部门要加强执法监督,加大对侵害非公有制经济合法权益的人和事的查处力度。
(四)切实消除对非公有制经济的岐视。结合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真正为非公有制经济创造平等竞争的环境。对非公有制经济同公有制经济要一视同仁,在税收、信贷、土地使用、政府采购等方面不得歧视;对外地私人资本同本地私人资本要一视同仁,在产品销售、供电、供水、子女入托入学等方面不得歧视。
(五)建立健全非公有制经济服务体系。各级政府要根据实际需要,扶持建立非公有制经济服务机构,联系和引导各类社会中介机构为非公有制经济提供创业辅导、企业诊断、信息咨询、市场营销、投资融资、贷款担保、产权交易、技术支持、人才引进、人员培训、对外合作、展览展销和法律咨询等服务。非公有制经济服务机构可以同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合署办公。积极推进以非公有制企业为主体的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努力提高其信用水平。各级政府要继续多渠道筹措资金,搞好工业园区建设,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提供平台。
五、加强对非公有制经济的组织领导
(一)把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发展非公有制经济摆在更加突出和重要的位置,进一步理顺工作体制,加强引导、协调、服务。要解放思想,进一步破除束缚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观念和体制性障碍。各地要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符合当地实际的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规划,提出保障措施,有计划分步骤地抓好落实。
(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加强自身建设。要教育非公有制经济经营者合法经营、照章纳税、诚实守信,自觉遵守安全生产、劳动用工、社会保障等法律法规,自觉地把企业的发展与国家的发展结合起来,把个人富裕与共同富裕结合起来,把遵循市场法则与遵守社会主义道德结合起来,富而思源,回报社会。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经营者积极参加有关机构、大专院校举办的生产技术和经营管理培训,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增强质量意识和品牌意识,增强市场竞争力。要引导非公有制企业开展制度创新与机制创新,逐步向现代企业管理方式转变。
(三)做好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的党建工作。各级党委要加强对非公有制经济的领导。凡是有党员的非公有制企业,要根据属地原则,积极创造条件组建党的基层组织。规模较大的非公有制企业,要逐步建立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组织。要按照中央的要求,在非公有制经济人士中积极稳妥地做好发展党员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