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需要按政策计划安置,但自愿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非公有制企业的军转干部,3年内保留安置资格。鼓励支持符合安置条件的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对本人放弃国家安置就业而自谋职业的,由户口所在地(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助。
三、拓展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领域和空间
(一)放宽私人资本进入领域。凡外商投资可以进入的领域和国家不限制的领域,都应允许和鼓励私人资本进入。电信、电力、公路、铁路等基础设施和石化、冶金、有色等支柱产业领域都应大胆放手让省内外私人资本进入。鼓励私人资本投资参股城市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和保险业。鼓励私人资本出资组建信用担保机构。
(二)鼓励私人资本以多种形式进入国有企业。省内外私人资本均可通过参股、控股、兼并、收购等形式,参与国有企业改革和资产重组。要引导有实力的优势国有企业主动吸引省内外私人资本进入,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要引导产品有市场但负担过重、经营困难的企业,拿出优良资产吸引省内外私人资本进行嫁接改造,扭转发展的被动局面。
(三)积极引导私人资本的产业投向。按照国家的产业政策导向,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要与资源可持续利用、环境保护、劳动安全、职业卫生等要求相协调、相促进。按照发挥比较优势、发展特色经济的思路,鼓励非公有制经济大力发展深加工和资源综合利用型产业,大力发展农副产品加工业,大力发展服务业,使之成为加快工业化进程的生力军。
四、营造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宽松环境
(一)加快政府职能的转变。加大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力度,进一步减少行政审批事项,简化审批程序。对不符合政企分开和政事分开原则、妨碍市场开放和公平竞争的行政审批事项,要坚决予以取消;对可以用市场机制代替的行政审批事项,要通过市场机制来运作,对能够由社会中介组织承担的事项,要逐步转移到社会中介组织;对私人资本投资的项目,无论其规模大小,在符合城市规划、环境保护要求和保证安全生产经营的前提下,一律不再审批。
(二)切实提高办事效率。各地都要尽快建立和完善“行政大厅”制度,对非公有制经济实行“一厅式”服务,公开办事程序、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办理期限,提高办事的透明度。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投诉中心,对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个人的投诉事项,必须自接到投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和答复;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的投诉事项,要在接到投诉之日后5个工作日内向有关责任部门移送,并通知投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