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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放手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意见

  (二)进一步疏通和拓宽非公有制经济筹融资渠道。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甘肃省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条例》、《甘肃省发展民营科技企业条例》。各级财政在编制预算中要设立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从2003年起,在原每年由省财政安排的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保持不变的基础上,根据财力情况,逐年有一定规模的增长。主要用于培育有规模、有市场竞争力的非公有制企业做大做强,培育高科技非公有制企业提高科技竞争力、占领技术制高点,培育有一定品牌优势的非公有制企业实施名牌战略,扩大市场占有率,支持技术创新和工业园区建设,建立信用担保体系,鼓励专业化发展以及与大企业的协作配套等方面。各地县要根据各自财力情况相应建立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省级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由省经贸委统一管理使用,省财政厅负责监督。
  建立和完善非公有制企业授信制度,合理确定授信额度。各商业银行要积极开展非公有制企业信贷方式创新,推行以仓单、出口退税、应收账款等为抵押的贷款方式,试办专利权质押贷款等信贷新业务。
  对符合上市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要纳入全省拟上市企业培育范围,积极推介上市。
  允许民间资本以独资或股份制形式成立各种非金融类投资公司。
  (三)放宽非公有制经济的市场准入条件。凡自然人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不足法定出资额的,可分期注入。首期注入资本只要达到法定最低出资额的20%,工商部门即可登记注册,但1年内注入额必须达到50%,3年全部到位。
  (四)支持非公有制企业开展技术引进与合作。鼓励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国有大中型企业和拥有专有技术、专利权的人员以技术入股、出让等方式,同非公有制企业进行经济技术合作。以技术股参与合作的,按双方约定的比例持股。
  (五)支持下岗失业人员和复转军人自主创业。要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中央和省上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各项政策规定。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的,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所得税,并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所有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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