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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放手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意见

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放手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意见
 (省委发[2002]86号 2002年12月27日)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进一步推动我省非公有制经济快速健康发展,有力地促进经济增长,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对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认识
  (一)非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大力发展非公有制经济是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是推动经济体制改革和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是解放和发展生产力的必由之路。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进程中,坚持和完善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就必须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必须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发挥各自优势,形成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的格局,进一步解放和发展甘肃的生产力。
  (二)放手发展非公有制经济是我省抓住机遇、加快发展的必然选择。近年来,我省同发达地区之间的差距不断拉大。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严重滞后。面对加入世贸组织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形势,在继续抓好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同时,必须以更大的力度、更快的步伐放手发展壮大非公有制经济。这是实现省第十次党代会确定的“两个高于”奋斗目标和缩小与发达地区之间差距的关键所在。
  二、加大对非公有制经济的政策扶持
  (一)切实解决非公有制经济土地使用难的问题。各级国土资源、城乡规划和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要及时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个人办理土地使用和规划许可及相关手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管理权限,属于本级管理部门职权范围内的,必须从申请之日起1个月内予以办理;属于上级管理部门审批的,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上报有关手续;属于历史遗留问题需要补办的,要本着尊重历史、注重现实的原则特事特办,在半年内予以补办。
  非公有制企业可依法平等竞投、竞买国有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和限制。
  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资城市规划区以外农村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按照“谁开发,谁使用,谁受益”的原则,可优先取得50年以下的土地使用权,在使用期限内可以转让、出租、抵押、继承;对投资耕地占补平衡项目的,所开耕地超出部分可按60%的比例折抵建设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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