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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在防治“非典”期间加强全市出租房屋和普通楼房地下室管理的紧急通知

居住小区内,开发企业或物业管理企业出租的普通楼房地下室,要按规定及时办理房屋租赁手续,其他单位出租的普通楼房地下室,物业管理企业要负责督促该单位按有关规定办理房屋租赁手续。
 四、各区县根据实际情况,在防治非典期间,新出租房屋和普通楼房地下室用于居住用房的,可按照当地区县政府的要求,暂停或严格限制发放《房屋租赁许可证》和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手续。
在非典疫情解除前,返京的流动人员租住房屋和普通楼房地下室,除按原有规定办理外,还应符合京办发[2003]25号文件规定的有关健康要求。坚决杜绝出现新的人员交叉感染。
 五、落实“谁所有谁负责,谁出租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督促检查所有权(使用权)人严格履行防控非典的职责。
出租人须依法办理房屋租赁手续,做好出租房屋内人员住宿情况的登记工作,居住的出租房屋内人均使用面积必须达到3平方米以上,做好出租房屋院内和公共部位的垃圾清理和消毒工作。
承租人须自觉遵守所在社区的各项规章制度,依法及时办理房屋租赁手续,严格控制住宿人员的数量,防止交叉感染,加强自身防护,做好承租房屋内的清洁卫生和消毒工作。
各区县国土房管局对已经发放《房屋租赁许可证》的出租房屋要按照规定进行登记、检查,不符合规定标准的,要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规定标准的,要注销《房屋租赁许可证》,停止出租。
 六、各区县国土房管局要主动配合当地卫生防疫部门及公安、地下空间管理办公室等部门做好防治非典工作,按照全市统一部署,积极参加本地区组织的对出租房屋和地下空间的清理整顿工作,市局将组织对重点地区进行检查和抽查。
房管部门要按照清理整顿标准,重点检查出租的普通楼房地下室是否具备居住条件并符合卫生防疫标准,同时对符合出租条件的办理《房屋租赁许可证》和房屋租赁合同登记手续。
 七、出租房屋和普通楼房地下室内发现非典疫情或疑似病例的,应向当地卫生防疫部门报告,并按照防控要求处理。
(一)不具备通、排风等居住使用功能的,租住给无暂住证和健康合格证明外来人员的,应立即停止使用并采取关闭措施。
(二)发生疫情后尚未消毒的房屋不得出租。
(三)符合租住条件但防疫措施不完善的,不准出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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