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在防治“非典”
期间加强全市出租房屋和普通楼房地下室管理的紧急通知
(京国土房管市二[2003]429号)
各区县国土房管局、各物业管理企业:
随着本市疫情趋于平稳和外省市非典发病情况的变化,外地返京人员、来京务工人员逐渐增多,为把防治非典的各项工作措施落到实处,防止疫情出现反弹,按照《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外地来京经商务工人员“非典”防治工作的通知》(京办发[2003]25号)、《北京市防治非典型肺炎联合工作小组关于应对新形势进一步加强和完善“非典”防控工作的意见》、《北京地下空间“非典”防控专项清理整顿工作方案》和北京防控非典型肺炎工作组《关于印发<关于开展外地来京经商务工人员和出租(借)房屋清理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要全力做好流动人口、返京人员的非典防控工作,现就防治非典期间,加强全市出租房屋和普通楼房地下室管理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区县国土房管局、各物业管理企业要按照京办发[2003]25号文件的要求,充分发挥自身职责,积极参与,全力配合,做好外地来京经商务工人员和出租出借房屋的登记工作。
二、各区县国土房管局、各物业管理企业要按照京办发[2003]25号文件的要求,认真落实对外地来京经商务工人员出租房屋管理工作的各项措施。
(一)各区县国土房管局要积极为街道、乡镇落实外地来京经商务工人员租借房屋监管工作提供服务,要立即主动建立工作联络,对出租房屋,应及时提供《房屋租赁许可证》,并认真指导建卡立帐,实施管理。
(二)各区县国土房管局要积极支持并主动指导社区房屋租借服务站的设立,加强对房屋租借服务站的业务指导,规范监管服务。
(三)各物业管理企业要在社区的统一部署下,积极配合落实相关管理服务工作。
三、对普通楼房地下室出租管理实行《房屋租赁许可证》制度。出租人持房屋所有权证,或立项、规划、建设等有关来源证明文件,或上级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向区县国土房管局提出申请。出租的普通楼房地下室应保证通风,达到卫生防疫要求,其中作为居住用房使用的,必须具备居住和卫生防疫功能,包括送排风设备、卫生间、上下水等,并符合防火要求,人均居住面积必须达到3平方米以上。符合上述出租条件的,区县国土房管局应在受理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核发加盖“普通楼房地下室”印章的《房屋租赁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