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天津市外国投资服务中心关于印发《天津市利用外资改组国有企业操作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外国投资服务中心关于印发《天津市利用外资改组国有企业操作办法》的通知
(津外投中字[2003]3号)


各区县、委办局、直属公司、产权交易中心:

  为适应利用外资和国有企业改组新的形势和要求,经研究制定了《天津市利用外资改组国有企业操作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推动实施,并转发所属企业和有关单位执行。

  附件:天津市利用外资改组国有企业操作办法

天津市利用外资改组国有企业操作办法


  为推进利用外资改组国有企业,根据《利用外资改组国有企业暂行规定》和有关外商投资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天津市的具体情况,制定本操作办法。
  一、改组方填写《利用外资改组国有企业意向表》,附有关确定国有产权、资产价格的依据,征得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部门的同意。
  二、《利用外资改组国有企业意向表》及上述相关文件(其中改组后企业控制权转移或企业的全部或主要经营资产出售给外国投资者的,改组方和被改组企业还应制定妥善安置职工的方案,并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通过产权交易市场汇总后,报市外国投资服务中心(由项目部受理)。
  三、市外国投资服务中心自收到上述文件之日起10日内通过有关部门对改组意向提出意见。
  四、天津产权交易市场根据市外国投资服务中心的意见,公开发布改组信息,广泛征集境内外投资者。
  五、改组方按有关规定采用公开竟价方式或协议转让方式确定外国投资者及转让价格,签订转让协议。
  六、改组方向市外国投资服务中心提出改组申请(由生产发展部受理),同时被改组企业或投资者向外国投资服务中心提出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申请(由招商部受理)。属于天津市审批权限范围的,市外国投资服务中心自收到申请文件10日内会同市有关部门进行审核,并通过有关部门共同做出是否同意或批准的批复;被改组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权的,改组后的企业资产总额3000万美元及以上的,改组申请、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申请依法分别转国务院主管部门审核或批准。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