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再就业优惠证》的申领程序按下列顺序进行:
(一)申请。下岗职工向所属企业提出申请;失业人员持《就失业证》和社区居委会出具的就、失业情况或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证明,向户口所在街道劳动保障中心提出申请,并填写《申领再就业优惠证情况表表》。
(二)审核。企业和街道劳动保障中心,受理下岗失业人员的申请后,根据其本人填写的《申领再就业优惠证情况表》及相关证明材料,核实其下岗、失业身份、就失业状况、未再就业原因、下岗失业期限以及享受失业保险、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等情况,经张榜公示后,在《申领再就业优惠证情况表》签署意见,分别报所属局(总公司)劳资部门或区县劳动保障部门。
(三)认定。各行业局、总公司,区县局、总公司负责所属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优惠证》申领的认定工作。各街镇劳动保障部门负责辖区内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申领的认定工作。中央及外省市驻津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优惠证》申领的认定工作由市劳动保障部门直接受理。核实认定手续要简便快捷、严谨科学,时限从接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办结。
(四)审批。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市属企业、中央和外省市驻津企业下岗职工申领《再就业优惠证》的审批工作。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本区县所属企业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申领《再就业优惠证》的审批工作,并将审批结果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第八条 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且就业困难的下岗失业人员中,在2002年12月31日前,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0周岁的,可认定为大龄就业困难对象,并在《再就业优惠证》上予以注明。
第九条 《再就业优惠证》按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制定的式样,由市劳动保障局印制,统一编号,免费发放。
《再就业优惠证》内容包括:下岗失业人员的基本情况、再就业扶持政策、享受政策记录和相关职能部门的联系电话等内容。
第十条 《再就业优惠证》采用实名制,仅限本人使用。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从事个体经营的,《再就业优惠证》由本人保管。被用人单位录用的,在享受扶持政策期间,《再就业优惠证》由用人单位保管。
第十一条 下岗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按规定享受各项再就业扶持政策时,工商、税务、劳动保障等相关部门,在《再就业优惠证》中据实记载。对符合政策规定,有关部门不予办理的,下岗失业人员可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