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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实行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安置富余人同的认定办法

  (一)辅业改制企业利用原企业的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和关闭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改制创办经济实体,安置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30%(含)以上;
  (二)按规定与安置的职工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两年以上期限);
  (三)及时为职工接续养老、失业、医疗等各项社会保险关系;
  (四)未经批准不得招用流入劳动力。
  国有企业实施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安置原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凡符合上述条件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可享受《通知》规定的三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政策。
  第七条 认定程序:
  (一)市属企业,向主管局(总公司)提出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安置富余人员的书面报告,并填写《主辅分离、辅业改制企业安置富余人员认定申请表》,由主管局(总公司)负责初审后,在10个工作日内报市劳动保障部门,经市劳动保障部门审查核准后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认定并核发《认定证书》(认定证书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一印刷,下同)。
  (二)中央驻津企业,持国家部委联合批复,在10个工作日内向市劳动保障部门提出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安置富余人员的书面报告,并填写《主辅分离、辅业改制企业安置富余人员认定申请表》,经审查核准后由市劳动保障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核发《认定证书》,并将认定材料等报劳动部备案。
  (三)区、县属企业和无主管部门的单位,在10个工作日内向区、县劳动保障部门提出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安置富余人员的书面报告,并填写《主辅分离、辅业改制企业安置富余人员认定申请表》,由区、县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初审后,经市劳动保障部门审查核准后,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认定并核发《认定证书》。
  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相关部门对辅业改制的审核证明;辅业改制安置富余人员方案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营业执照;职工名册;安置富余人员名册;与原企业变更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安置富余人员变更或签订的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证明;社会保险相关证明;《就、失业证》等材料。
  第八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00三年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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