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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2003)[失效]

  四十、无特殊情况需要,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不以个人名义为本市各部门、各地区、各单位的会议签发贺信、贺电,也不题词。确需由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签发的贺信、贺电和题词,一般也不公开报道。
  四十一、要进一步改进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内外事活动的宣传报道方式。市人民政府组织或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有重大影响的会议和活动,要按经审定批准的方案进行新闻报道。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下基层调查研究、检查工作和参加一般专业性会议的新闻报道要严格控制,需要新闻报道的,要经有关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
  四十二、副市长的外事出访,由市外事部门提出初步意见,经市政府分管外事工作的副市长签署意见,由市长批准(担任市委常委的还需报市委书记批准),然后由市长签发报国务院审批。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区县人民政府正职领导因工作需要出国访问,由市外事部门报主管副市长和分管外事工作的副市长同意后,报市长批准。上述部门的副职领导出访,需由市外事部门审核,呈主管副市长和分管外事工作的副市长批准。安排出访应确属工作需要,从严控制。
  四十三、市长、副市长会见来访的外国官方人士和港、澳、华侨客人,由市外事办公室统一协调,呈有关市领导同志批准;会见来访的经贸界外国人士,由市外经贸委协调后,呈有关市领导同志批准;会见来访的台湾人员,由市台办审核,呈有关市领导同志批准。
  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外事会见的宣传报道,由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根据需要决定。

请示报告制度

  四十四、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遇有紧急重大情况、突发事件、离津外出等情况,要及时请示报告。
  四十五、对发生危害国家安全和影响社会稳定、重大安全事故、重大特大刑事案件、重大灾情疫情等方面的紧急重大情况,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区县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要及时处置,并将事(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人员伤亡情况、损失程度、涉及的范围、初步原因等情况,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四十六、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区县人民政府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发生的上述紧急重大情况,最迟不得晚于事(案)件发生后3小时,对重要的敌情、社情、宗教动态等,要在初步掌握情况后2小时内上报,24小时内以文字材料形式上报。我市向国务院上报时间不得晚于事件发生后4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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