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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2003)[失效]

  十九、市长办公会议由市长或市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召集并主持,及时研究、处理市人民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参加会议人员由市长、副市长和秘书长参加,或根据会议内容确定会议参加人员和列席人员。市长办公会议一般每周召开一次,遇有紧急事项可随时召开。
  二十、副市长、秘书长按照分工或受市长委托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协调和处理市人民政府工作中一些专门问题。
  二十一、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的议题由秘书长统筹后提出,报市长确定,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
  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的会议纪要,一般由秘书长签发,必要时报市长或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签发。专题会议的会议纪要,由主持会议的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签发,也可委托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签发。
  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作新闻报道,须经秘书长或分管副秘书长审核,重大事项的报道须报市长决定。
  二十二、严格控制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会议,确需召开的,经分管副市长审查后报市长或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同意。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名义召开的会议也要严格控制。
  二十三、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也要严格控制会议,特别是全市性会议。一般专业性会议不要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召开。
  二十四、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召开的全市性工作会议,一般不邀请市人民政府其他部门和各区县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同志出席。确实需要的,须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二十五、市人民政府及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召开会议要贯彻精简、高效、节约的原则,尽量压缩会议时间,精减会议人员,不得在高级宾馆开会。确需在外省市召开的新闻发布会、洽谈会、招商会、交易会等,须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在不需要保密的情况下,尽可能采用电视电话会议等快捷、高效、节俭的会议形式。

公文审批制度

  二十六、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区县人民政府向市人民政府报送公文,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发[2000]23号)和《天津市实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细则》(津政发[2001]30号)以及市委办公厅、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向市委、市政府报送公文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党办发[2001]42号)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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