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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2003)[失效]

  十二、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除分管的工作外,还协助市长负责市人民政府的日常工作,在市长出访期间代行市长职务。
  十三、副市长按照分工负责处理所分管的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者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市人民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十四、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协助市长处理市人民政府的日常工作,负责市人民政府的机关工作,处理市长授权的其他工作。
  十五、市人民政府各委办主任、各局局长负责本部门的工作。

会议制度

  十六、市人民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制度。
  十七、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列入市人民政府序列的各委办主任、各局局长组成,由市长或市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召集并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决定和部署市人民政府的重要工作;
  (二)传达党中央、国务院的重要指示,通报国内外形势,协调各部门工作;
  (三)讨论其他需要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讨论的事项。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年召开两次,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十八、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列席人员根据需要确定,由市长或市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召集并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讨论决定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二)讨论通过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议案;
  (三)讨论通过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和发布的行政规章;
  (四)讨论决定市人民政府管辖干部的任免、奖惩事项;
  (五)讨论决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区县人民政府请示市人民政府的重要事项;
  (六)分析全市形势;
  (七)讨论决定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重要文件和重要会议的措施、意见;
  (八)通报和讨论其他重要事项。
  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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