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修订,新法规名称为《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发布日期:2005年5月9日 实施日期:2005年5月9日)*注: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4月30日 实施日期:2008年4月30日)废止(原因:被《关于印发的通知》》(津政发〔2008〕14号)取代)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天津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津政发[2003]1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天津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于2003年1月28日经市人民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参照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
二00三年二月八日
天津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2003年1月28日市人民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通过)
总则
一、本届政府正处于新世纪之初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起步阶段,受命于天津跨越式发展的关键时期,承担着我市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的重大历史使命。为使市人民政府的各项工作法制化、规范化、科学化,建立一个办事高效、运转协调、行为规范的人民政府,根据市委八届三次全会和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总要求,依照
宪法、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二、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的思想路线,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坚决贯彻执行党的各项方针、政策,自觉地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三、加强对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学习,加强对党的方针政策、各种新知识的学习,努力提高自身素质,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权力观:坚持学习制度,注重理论联系实际。自觉抵制各种腐朽思想的侵蚀,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严格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有关廉政建设的一系列规定,发扬艰苦奋斗作风,努力做廉洁自律的表率,保证权力的干净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