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1月26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日)宣布失效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统计局、市编办
关于我市统计管理体制实行在地统计意见的通知
(津政发[2003]1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市统计局、市编办《关于我市统计管理体制实行在地统计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
二00三年一月三十日
关于我市统计管理体制实行在地统计的意见
为充分发挥统计工作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使市、区县两级政府全面掌握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科学制定区域整体发展规划的需要,现就我市统计管理体制由现行的以条为主、条块结合的方式,改革为在地统计的方式,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作原则
在地统计是指区县政府统计机构对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各类单位(除少数不宜按区域划分其经营活动的单位外)依法行使政府统计职能的统计管理体制。在地统计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国民经济按地域核算的原则。强化区域统计工作,全面反映区县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满足市和区县两级政府管理和调控的需要。
(二)坚持统筹兼顾、合理分工的原则。对全市统计工作实行分级管理,理顺政府综合统计与部门统计的关系;实现市、区县、街道乡镇三级政府统计机构的合理分工。
(三)坚持以提高统计数据质量为核心的原则。强化依法统计,做到不重不漏、不断不乱,实现统计资料的准确、及时。
(四)坚持推进信息化的原则。加快统计信息化步伐,以信息化促进统计制度改革和统计现代化,努力实现统计信息资源的社会共享。
(五)坚持循序渐进、配套改革、服务企业的原则。不断改革和完善统计调查制度,规范对企业采集统计数据的行为,最大限度地减轻基层负担。
二、实施范围及工作渠道
在地统计实施的对象为坐落在各区县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各类法人单位、法人单位所属的产业活动单位。包括中央属、市属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机关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和民办非企业等其他法人,以及法人单位所属的农业、工业、建筑业和各类服务业等产业活动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