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市级机关和全额事业单位新参加工作人员
建立补充住房公积金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津政发[2003]12号)
各委、局,有关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市级机关和全额事业单位新参加工作人员建立补充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实施意见》,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
二00三年一月二十九日
关于市级机关和全额事业单位新参加工作
人员建立补充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实施意见
按照市人民政府《印发天津市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津政发[1999]38号)和《批转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进住房货币分配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津政发[2001]59号)部署,为加快建立我市住房货币分配新体制,现就在我市市级机关和全额事业单位中为1999年6月30日以后新参加工作人员(以下简称新参加工作人员)建立补充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有关事项提出如下意见:
一、从2003年1月1日起,在市级机关和全额事业单位(含市教委系统)开始实施补充住房公积金制度,为新参加工作人员建立补充住房公积金。
二、市级机关和全额事业单位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由市住房委员会公布并根据需要适时调整。2003年度新参加工作人员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按上年度职工月均工资总额(当年度新参加工作人员按首月工资总额)的30%确定。
三、新参加工作人员补充住房公积金,委托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银行承办有关金融业务,由所在单位按月为新参加工作人员缴存,专户存储,属于新参加工作人员个人所有。新参加工作人员购买自有住房或办理个人住房贷款的,可支取本人及配偶补充住房公积金帐户储存余额,但支取最高额不得超过个人购房款或按月偿还住房贷款额。
新参加工作人员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和支取等其他具体规定及操作程序,按市人民政府及市住房委员会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四、新参加工作人员补充住房公积金资金来源由市财政列入预算,按月拨付给有新参加工作人员的市级机关和全额事业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