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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三)积极推进垃圾分类收集,鼓励废物回收和综合利用。
  (四)生活垃圾处理费应本着简便、有效、易操作的原则,按不同的收费对象采取不同的计费方法,充分考虑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居民承受能力,并区别不同情况,逐步到位。
  (五)制定、调整生活垃圾处理费标准要实行价格听证会制度,并确保听证会的科学性、公开性、公证性和代表性。
  三、强化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管理工作
  作为经营服务性质的收费,生活垃圾处理费应由环卫企业向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收取,但鉴于现有的住房状况和垃圾收运方式,以及我省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均由城市政府投资建设、维护和运行,生活垃圾处理作业尚未进入市场,没有形成完全意义上的生活垃圾处理企业的实际,目前对生活垃圾处理费实行由各城市环卫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征收,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收费资金进行监督。为方便用户交费,提高收费率,有条件的城市可设立专门收费机构直接收取,所需经费按有关规定进行核定,从生活垃圾处理费中列支;也可委托物业管理、银行等有管理或服务职能的单位,与房费、水费、电费、煤气费等一并征收,也可委托街道办事处、乡镇或其它社区组织代收。代收单位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提取一定比例的代收手续费。
  要严格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制度,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擅自减免生活垃圾处理费,确保做到足额征收。对于严重亏损的企业,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缓交生活垃圾处理费,但不得免交,缓交期限最多不超过6个月,逾期不交的应按日加收一定比例滞纳金,对缓交企业应予以公告;对下岗自谋职业者和城市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及低保对象,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和实行减免政策。
  四、严格生活垃圾处理费的使用管理工作
  生活垃圾处理费全部用于支付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费用,不得挪作它用。生活垃圾处理费应设立资金专户管理,由城市环卫行政主管部门按合同约定划拔给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企业(单位),用于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理。需建设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城市,在项目立项后,收取的生活垃圾处理费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用于补充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费用,但项目必须在三年内建成,并投入使用。为全面推进全省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各城市要将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总和(税前)的10%按季上缴省建设厅,此项资金将全额用于省内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工程的补助、生活垃圾处理科学技术研究和全省生活垃圾处理的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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